(2017)内222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石成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成,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43号原告李石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被告王龙,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受理原告李石成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万丽丽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包玉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