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德兰与袁日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兰,袁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兰,女,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五峰镇人。被执行人袁日元,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镇子梁人。本院在执行原告刘德兰诉被告袁日元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法院已经给予申请人适当救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德兰诉袁日元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