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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引章与李增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章,李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引章,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一完小附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408160918。被执行人李增光,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二所城镇区376号,身份证号码:1527281964070221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增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光向申请人张引章偿还借款本金451300元及利息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执行费7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增光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扎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马拉迪车街的一宗土地,地号4-10-(10)。另,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增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张引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