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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建军,侯永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莎,女,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主要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侯永丽,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赵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2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莎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