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5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陈*申请刘**、陆**(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31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续行冻结被告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60×××7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附:(2016)皖0403民初31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