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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杲淑云与被执行人袁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淑云,袁大权,马立民,李强,孙德华,张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杲淑云,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袁大权,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马立民,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孙德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张瑞利,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杲淑云申请袁大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杲淑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74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