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叫河村街下组与王老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叫河镇叫河村街下组,王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叫河镇叫河村街下组。负责人冯建春,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王老虎,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叫河镇叫河村街下组与被执行人王老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栾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老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栾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