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苏建东,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荀晓萍,女,汉族,1975年4月16生。被执行人:荀鹏飞,男,汉族,1951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荀秀花,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