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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苏建东,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荀晓萍,女,汉族,1975年4月16生。被执行人:荀鹏飞,男,汉族,1951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荀秀花,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苏建东、荀晓萍、荀鹏飞、荀秀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