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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亚运、吴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运,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亚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国良的银行存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