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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与张永庆、李培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永庆,李培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08号原告XX,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永庆,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培清,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