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与张永庆、李培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永庆,李培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08号原告XX,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永庆,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培清,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