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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孟德与魏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德,魏富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105号原告:刘孟德,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轩,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富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刘孟德与被告魏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刘孟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孟德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刘孟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