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学锋、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学锋,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沈荣跃,严玉英,邱根仙,严建荣,邱建新,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华,姚林珍,龚建根,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崔海林,崔海宝,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周霞,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盛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骁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邱学锋,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锣开阳大道912号。法定代表人严坤祥。被执行人沈荣跃,男,汉族,1944年4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玉英,女,汉族,1946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邱根仙,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严建荣,男,汉族,1962年8月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四吴江区。被执行人邱建新,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邱建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林珍,女,汉族,1961年9月1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龚建根,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群幸村。法定代表人崔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崔海林,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崔海宝,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爱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爱林,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建平,女,汉族,1966年5月3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盛成良,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锋、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沈荣跃、严玉英、邱根仙、严建荣、邱建新、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华、姚林珍、龚建根、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崔海林、崔海宝、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周霞、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盛成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邱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17500元并支付代偿利息(以代偿款321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邱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0790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邱根仙、严建荣、邱建新、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华、姚林珍、龚建根、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崔海林、崔海宝、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周霞、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盛成良对被告邱学锋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沈荣跃、严玉英在继承严坤祥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邱学锋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334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96元,由被告邱学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邱学锋、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沈荣跃、严玉英、邱根仙、严建荣、邱建新、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华、姚林珍、龚建根、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崔海林、崔海宝、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周霞、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盛成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78070.33元,申请执行费41181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邱根仙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21幢1的房屋1套,上海市闸北民立路289弄3号1505室的房产,上海泰兴路689弄2号101室的房产,现本院已对上述3处房屋进行拍卖,本案分配得款共计58875元。被执行人严建荣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街的房产,本院以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28日,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崔海林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山路1613号锦绣豪门花园5幢,七都镇新村一路1750号9幢401室及09车库,上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中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本案将在另案中将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崔海宝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山路1983号亨通苑13幢401室及03车库,七都镇新村一路1750号9幢202室的房产各一套,上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中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本案将在另案中将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7组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号:桃源16000655)。但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6002159、16002230、25008244、25046296、25032230、),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七都镇桔园路南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8002446、18002447),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村4组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6000733),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行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8004822、18002584、18001285),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行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崔海林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崔海宝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丰田牌,苏959L0的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2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苏E×××××的奥迪汽车各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苏E×××××的明锐牌、苏E×××××的日产牌、苏E×××××的别克牌汽车各1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17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江洲海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苏E×××××的长安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8年10月23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跃进牌、苏E×××××的奔驰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无法变现受偿。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