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饶俊峰与刘高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俊峰,刘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饶俊峰,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62岁,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高中,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46岁,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饶俊峰与刘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