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天一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054236537T。法定代表人许江南。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澄村,组织机构代码:73089217-8。法定代表人陈梅梅。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翠屏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04710254R。法定代表人潘日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5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农宝植物塑料滴管厂、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