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江泉与王井伟、霍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罗江泉与被执行人王井伟、霍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井伟、霍玉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江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井伟、霍玉祥履行如下义务:被告王井伟、霍玉祥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罗江泉支付工资款3885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案件受理费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井伟、霍玉祥的工资款38850元、利息1469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及执行费516元。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