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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尔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尔木,男,1959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尔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尔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尔木于2017年2月15日9时30分许,驾驶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万虹公路由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往洛江区万安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307线双阳街道室仔前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直行的被害人林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林某1受伤,后经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洛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尔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1死亡原因可考虑为颅脑损伤。经群众报警,被告人郑尔木于2017年3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林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18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尔木与被害人林某1经自行协商后撤离案发现场而未能在现场报警处理。被害人林某1因伤情恶化于当天17时20分被送往泉州市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尔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林某2、林某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泉州市X医院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转让协议,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临时行驶证,电动车信息查询、照片及工作说明,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尔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郑尔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郑尔木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尔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羚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㈤严重超载驾驶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㈠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