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赵建锋、胡凤丽、赵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富,赵建锋,胡凤丽,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白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赵建锋,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胡凤丽,女,汉族,1977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赵建明,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张永富与赵建锋、胡凤丽、赵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62.5元,执行费618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建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其中被执行人赵建明书面保证每月交纳执行款500元,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传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