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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38-21号。法定代表人周保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姚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大榆树堡村。责任人王长明,住义县大榆树堡镇大榆树堡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个体业者,住义县。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