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38-21号。法定代表人周保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姚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大榆树堡村。责任人王长明,住义县大榆树堡镇大榆树堡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个体业者,住义县。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义县供销联农日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