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志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志云,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7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云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