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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朝彬、徐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朝彬,徐玉凤,宁尚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981号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男,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丽,女,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彬,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徐玉凤,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宁尚亮,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彬、徐玉凤、宁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诉前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如臣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