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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隆震与史珊珊因离婚协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震,史珊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64号之一申请人:隆震,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被申请人:史珊珊,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隆震与被申请人史珊珊因离婚协议纠纷,申请人隆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珊珊价值11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隆震名下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隆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申请人隆震名下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陆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