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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民法院、刘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人民法院,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超,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安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超罚金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超罚金款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安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我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12月6日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2017年2月14日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工商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