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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73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强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大学文化,系宁夏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7日,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英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