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三迪时空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三迪时空三维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256号申请人:山东三迪时空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三迪时空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群领东方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