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玉询、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询,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石玉询,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蒋平,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石玉询与被执行人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3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被执行人已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申诉,目前正在审理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