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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改慈与被执行人程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改慈,程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张改慈。被执行人程天伟。张改慈与程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改慈与被执行人程天伟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