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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杲淑云与被执行人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淑云,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杲淑云,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杲淑云申请李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3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杲淑云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