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和立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备战,和立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304号自诉人杨备战,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人和立旗,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自诉人杨备战诉被告人和立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杨备战、被告人和立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杨备战与被告人和立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2013)孟民南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被告人和立旗于2014年2月20前一次性归还自诉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和立旗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2014年3月5日自诉人杨备战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和立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和立旗既不报告财产,也不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6月9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和立旗罚款1000元。自诉人杨备战通过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孟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和立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孟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自诉人杨备战认为,被告人和立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孟州市公安局不予追究,现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杨备战与被告人和立旗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和立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被告人和立旗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报告、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南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询问笔录、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和立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立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杨备战诉被告人和立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和立旗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立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