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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喜俊、雷亮等与唐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俊,雷亮,唐飞,董智,麻有燕,唐海云,王星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35号原告:董喜俊,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雷亮,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喜俊,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系雷亮之母。被告:唐飞,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董智,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麻有燕,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唐海云,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王星晖,男,32岁,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张家园村张家园小卖部,村民。原告董喜俊、雷亮与被告唐飞、董智、麻有燕、唐海云、王星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董喜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星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喜俊撤回对王星晖的起诉。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