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庆阳市天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庆阳市天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025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左勇,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居民,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荔雅琦,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天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刘庆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陈飞,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庆阳市天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7日以其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以致程序欠缺,无法达到胜诉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厦业主委员会50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 党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京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