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刘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侯家庄工业园309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刘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刘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