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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应强与唐太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强,唐太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罗应强,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唐太前,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1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应强申请执行唐太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人民币90000.00元,余款双方约定在2017年9月自行给付。因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书记员 武 勇书记员 武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