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侯春春、马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春,马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侯春春,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马建民,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侯春春与马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相关部门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