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4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纪俊恩与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俊恩,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纪俊恩,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被执行人: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住所地普兰店莲山镇高瓦房村。法定代表人:吕仁涛,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纪俊恩与被执行人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纪俊恩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鉴于申请主体有误,故申请人纪俊恩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纪俊恩撤销对被执行人普兰店市莲山鑫隆空心砖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宋雪民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