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行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义务,并多次前往执行。但其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恢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