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建杰与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杰,王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304号原告:程建杰,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小军,男,汉族,住新郑市。原告程建杰与被告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程建杰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程建杰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