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与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陆文昌,吴静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4356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积庆路8号。主要负责人:冯继先,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阴农商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吴静文。被告: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陆文昌。被告:陆文昌,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静文,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以下简称祝塘支行)诉被告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文昌公司)、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肯公司)、陆文昌、吴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塘支行诉称事实: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文昌公司,共有两笔借款。1、第一笔借款本金1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6.15%再上浮50%;截至2017年2月20日,文昌公司尚结欠祝塘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3692135.38元。人的担保情况:霖肯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祝塘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吴静文、陆文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祝塘支行提供在最高限额为1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第二笔借款本金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6.15%再上浮50%;截至2017年2月20日,文昌公司尚结欠祝塘支行借款本金1445760元,利息4893084.16元。人的担保情况:霖肯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祝塘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吴静文、陆文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祝塘支行提供在最高限额为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物的担保情况:桑田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98号的房屋(权证号:fzt00018**)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2007)第1601号】为上述二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共计3100万元。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已由祝塘支行优先受偿1655.424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文昌公司欠祝塘支行的借款本金。请求法院判决:1、文昌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4445760元,利息8585219.54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及以本金14445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霖肯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陆文昌、吴静文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债权限额3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文昌公司、霖肯公司、陆文昌、吴静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文昌公司、霖肯公司、陆文昌、吴静文均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祝塘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他项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文昌公司、霖肯公司、陆文昌、吴静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系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借款本金14445760元,利息8585219.54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及以本金14445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陆文昌、吴静文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3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5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已预交),由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陆文昌、吴静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冰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