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刘侯平、王小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亮,刘侯平,王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亮,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侯平,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莉,又名王小丽,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侯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侯平、王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侯平、王小莉向申请人刘永亮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侯平、王小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刘永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