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尹大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汉中福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34号原告:尹大菊,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祥仁,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余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汉中福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法定代表人:纪玉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大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汉中福缘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