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塞汽车运输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执行贾存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汽车运输股份合作公司,贾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安塞汽车运输股份合作公司。地址:安塞区汽车站,负责人:张志强,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89216****被执行人贾存娃,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安塞区高桥镇黄屯行政村魏塔村,住西安市北三环海华物流公司,电话:1810911****。本院在执行安塞汽车运输股份合作公司与贾存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贾存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存娃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塞汽车运输股份合作公司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7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