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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庆岺与孙文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庆岺,孙文全,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沈庆岺被执行人孙文全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庆岺与被执行人孙文全、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文全、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033.36元。案件受理费161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全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但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