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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殿涛与商丘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涛,商丘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洪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38号原告:李殿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春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6609428025。法定代表人:郭玉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牛城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09314920。法定代表人:郭玉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洪雨,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殿涛与被告商丘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殿涛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