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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玲与被告杨俊宏、李晓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玲,杨俊宏,李晓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728号原告李亚玲,女,汉族。被告杨俊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皇甫红斌,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雯,女,汉族。原告李亚玲与被告杨俊宏、李晓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玲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