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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王福华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华,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王福华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