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瑞昊揽业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昊揽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昊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叶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安徽瑞昊揽业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昊揽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7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1084元。我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订还款计划,每月还款100万元。用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所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的欠款。此案在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每月还款的100万元中分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