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文勇与蔡海英、李圣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勇,蔡海英,李圣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00号原告吴文勇,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海英,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被告李圣溪,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在审理原告吴文勇与被告蔡海英、李圣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勇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陈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