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志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118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志军,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移送执行马志军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马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武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蕊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