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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河与被告吴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河,吴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93号原告:吴兴河,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贤凤,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兴河与被告吴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兴河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吴兴河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照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