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河与被告吴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河,吴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93号原告:吴兴河,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贤凤,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兴河与被告吴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兴河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吴兴河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照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