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金峰、左卫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峰,左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左卫杰,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峰与被执行人左卫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4143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左卫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