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东与王学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学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944号原告:王东,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十社。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学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一社。原告王东与被告王学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东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以”被告王学盛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