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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东与王学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学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944号原告:王东,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十社。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学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一社。原告王东与被告王学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东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以”被告王学盛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